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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LY/T 2253-2014)

为推进开展以增加森林碳汇为主要目的的造林活动,满足对汇造林活动所产生的碳汇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的要求,指导造林项目碳汇计量监测工作,推动国内碳汇造林项目参与国家碳交易,特制定《造林项目碳汇计量监测指南》…

为推进开展以增加森林碳汇为主要目的的造林活动,满足对汇造林活动所产生的碳汇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的要求,指导造林项目碳汇计量监测工作,推动国内碳汇造林项目参与国家碳交易,特制定《造林项目碳汇计量监测指南》。

本标准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关于清洁发展机制(CDM)下造林、再造林项目活动的最新方法学为主体框架,参考了 ISO 14064-2 国际标准借鉴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2006 年IPCC 国家温室气体单编制指南》和《IPCC关于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方面的优良做法指南》等有关方法。同时,本标准参照国家有关碳交易方法学编制和管理规定,结合我国造林实践活动、森林碳汇研究成果,注重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确保该标准规范、科学、可操作,还成立了以王祝雄司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领域的管理者和专家学者为成员的编审组,指导编制修改工作,并对文本进行认真审查把关。本标准的制定,对指导开展国内碳汇造林相关计量监测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造林项目碳汇计量监测的基线和碳计量方法、监测程序等技术内容和要求。本标准所指的造林项目为碳汇造林项目。

本标准适用于温室气体自原减排交易体系下以增加碳汇为主要目的的碳汇造林项目活动(不包括竹子林)的碳汇计与监测。使用本标准的碳汇造林项目活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a、项目活动的土地是 2005 年 2 月 16 日以来的无林地。林地权属,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a府核发的土地权同证书;
  • b、项目活动的土地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的范畴;
  • c、项目活动不违反任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且符合国家造林技术规程;
  • d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如沿等高线进行整地、土壤扰动面积比例不超过地表面积的 10%,除造林后除草松土外,不准再重复扰动土壤;
  • e、项目活动不采取烧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炼山)以及其他人为火烧活动
  • f、项目活动不移除地表枯落物、不移除树根枯死木及采代剩余物;
  • g、项目活动不会造成项目开始前农业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15776造林技术规君;
  • GB/T15781森林抚育规程;
  • GB/T 18337.3 生态公益林建设 技术规;
  • GB/T 2642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LY/T1607 造林作业设计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碳汇造林 afforesalion fur carbun sequestration

为区别于其他一般定义上的林活动本标准特指以增加森林汇为主要目的之一,对造林和林木生长全过程实施碳汇计量和监测而进行的有特殊要求的造林活动。有关特殊要求参见第 1 章。

3.2 计量 accounting

在项目开始前或可研报告阶段,对项目预期产生的项目减排量进行的事前核算。

3.3 监测 monitoring

在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实际产生的项目减排进行的事后核算。

3.4 土壤扰动 soil disturbance

可能会导致土壤有机碳降低的活动,如整地松翻挖除树桩(根)等活动

3.5 湿地 wetland

湿地包括全年(或一年中大部分时间,如泥炭土)被水淹没或土壤水分处于饱和状态的土地,且不属于森林、农田、草地和居住用地的范。

3.6 有机土 organic soil

指有机土层厚度>10 cm,且至少 20 cm 厚土层内混合土壤的有机碳含12%

  • a) 对于极少处于水分饱和状态的,其有机碳含(质分数)必须大于 20%(有机质含大约为 35%);
  • b)经常处于水分饱和状态的土壤并满足下面条件之一:
    • 1)黏粒含量<60%的土壤,有机碳含(质量分数)不低于 12%(有机质大约为 20%);
    • 2) 黏粒含量>60%的土壤,有机碳含量(质分数)不低于 18%(有机质大约为 30%)。

3.7 基线情景 baseline scenario

在没有碳汇造林项目活动时,在项目所在地的技术条件、资能力、资源条件和政策法规下,最能合理地代表项目边界内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未来情景

3.8 项目情景 project scenario

碳汇造林项目活动下的地利用和管理情景

3.9 项目边界 projcct boundary

由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项目业丰或其他项目参与方实施的碳汇造林项目活动的地理范围项目边界包括事前项目边界和事后项目边界。事前项目边界是在项目设计和开发阶段确定的项目边界,是计划实施造林项目活动的地理边界。事后项目边界是在项目监测时确定的、项目核查时核实的实际实施的项目活动的边界。

3.10 计入期 crediting period

项目情景相对于基线情所产生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时间区间。

3.11 基线碳汇量 baseline net green house gas removal by sinks

也叫基线净温室气体汇清除,是基线情下项目边界内各碳库中的碳储量变化之代数和。

3.12 项目碳汇 actual net green house gas removal by sinks

也叫实际净温室气体汇除,是项目景下项目边界内所选碳库中的碳储变化量,减去由碳汇造林项目活动引起的项目边界内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量。

3.13 泄漏 leakage

由碳汇造林项目活动引起的、发生在项目边界之外的,可测量的温空气体源排放的增加。

3.14 项目减排量 net anthropogenic green house gas removal by sinks

也叫净人为温室气体汇清除,指由于造林项目活动产生的净碳汇量。项目减排量等于项目碳汇量减去基线碳汇量,再减去泄漏量。

3.15 额外性 additionality

项目碳汇量高于基线碳汇量的情形。这种额外的碳汇量在没有碳汇造林项目活动时是不会产生的。

3.16 碳库 carbon pool

碳的储存库,通常包括地上生物、地下生物量、落物、死和上壤有机质工个库。其单位为质量单位。此外,木质林产品也可以视作是一个碳库。

3.17 地上生物量 above-ground biomass

士壤层以上以干重表示的植被所有活体的生物量,包括干、桩、枝、皮、种子、花、果和叶及草本植物。

3.18 地下生物量 below-ground biomass

所有活根生物量,但通常不包括难以从土壤有机成分或枯落物中区分出来的细根(直径<=20 mm)。

3.19 枯落物 litter

土壤层以上,直径小于<=5.0 cm处于不同分解状态的所有死生物。包括落物、腐质,以及难以从地下生物量中区分出来的细根。

3.20 枯死木 dead wood

枯落物以外的所有死生物,括立木、枯倒木以及直>=5. cm 的死根和树桩。

3.21 土壤有机碳 soil organic carbon

一定深内(通常为 1.0 m)矿质土和有机土(包括泥炭土)中的有机碳,包括难从地下中区分出来的细根(小于2 mm)。

4、基线和碳计量的方法

4.1 项边界的确定

一个项目活动可以在若干个不同的地块上进行,但每个地块都应有明确的地理边界。该边界不包括位于两个或多个地块之间的土地。

  • 事前项目边界应采用下述方法之一确定:
    • a.利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或其他卫星定位系统,直接测定项目地块边界的拐点坐标,单点定位误差不超过5m。
    • b.利用高分辨率的地理空间数据(如卫星影像、航片森林分布图林相图森林经营管理规划图等,在地理信息系统(GIS)辅下直接读取项目地块的边界坐标。
    • c.使用比例尺不小于1:10 000 的地形图进行现场绘结合罗仪GPS 或其他卫定位系统进行精度控制。

事后项目边界可采用上述 a)或 b)方法之一进行面积测定误差不超过5%。

在项目审定和核查时,项目业主或其他项目参与方须提交项目边界的图形文件。在项目审定时,项目业或其他项目参与方须提供其占项目活动总面积三分之二或以上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在首次核查时,项目业主或其他项目参与方须提供所有项目地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如县(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4.2 土地合格性

  • 项目业主或其他项目参与方须采用下述序证明项目边界内的地合格性:
    • a)、提供透明的信息证明,在项目开始时项目边界内每个地块的土地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自 2005 年 2月 16 起项目活动所涉及的个地块上的被状况未达到我国政府规定的标准,即植被状况不能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 连续面积>=0.667 公顷(hm2);2)闭度>=0.20;3)成林后树高>=2米(m);
      • 如果地块上有天然或人工,其继续生长不会达到我国政府规定的森林的值标准;
    • b)、为证明上述 a),项目业主或参与方须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用于证明项目的每个地块的土地合格性,
      • 经过地面验证的高分辨率的地理空间数据(如卫星影像、航片);
      • 森林分布图、林相图或其他林业调查规划空间数据;
      • 土地权属证或其他可用于证明的书面文件。

如果没有上述 b)的资料,项目业主或其他项目参与方须交通过参与式乡村评(PRA)方法获得的书面证据。

4.3 碳库和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选择

  • 碳库和温室气体排放源选择遵循下述原则:
    • a) 数据可获得性原则:可以通过调查或其他方式获得必要的基础数据,来计算所选择碳库的碳储量或温室气体排放源的排放量。
    • b) 成本有效性原则:对于碳储量变化量或温室气体排放较小、不确定性较大、监测成本较高的碳车或排放源,如果能证明在计入期内项日情景下该碳库不会降低、或不是净温室气体排放源可以选择忽略,从而降低监测成本。
    • c) 保守性原则:碳库或排放源的选择与否,不会导致基线碳汇被低估,也不会导致项目碳汇量被高估,这种情况下所获得的项目减排量就是保守的。

本标准对项目活动的碳库选择如表1。其中地上生物和地下生物碳是必须选择的库。项目参与方可以根据实际数据的可获得性、成本有效性、保守性原则,选择是否忽略枯死木、枯落物、土城有机碳和木质林产品碳库。

本标准对项目边界内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选择如表2。

表 1 碳库的选择

碳库是否选择理由或解释
地上生物量这是项目活动产生的主要碳库
地下生物量这是项目活动产生的主要碳库
枯死木是或否根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项目活动的实施会增加这个碳库;也可以保守地忽略该碳库。
枯落物是或否根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项目活动的实施会增加这个碳库;也可以保守地忽略该碳库。
土壤有机碳是或否根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项目活动的实施会增加这个碳库;也可以保守地忽略该碳库。
木产品是或否根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项目活动的实施会增加这个碳库;
也可以保守地忽略该碳库。

表 2 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选择

以上仅为《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LY/T 2253-2014)的部分内容,完整版内容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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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碳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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