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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QCM-001-V01 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版本号 V.01.0)

本方法学参考了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温室气体方法学AR-CM-001-V01: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 1、引言 为满足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下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的要求,规范国内碳汇造林项目的计量和监测方法,推动以增…

本方法学参考了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温室气体方法学AR-CM-001-V01: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

1、引言

为满足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下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的要求,规范国内碳汇造林项目的计量和监测方法,推动以增加碳汇为主要目的的造林活动,确保项目产生的碳汇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特开发制订了本《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版本号 V.01.0)。本方法学参考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有关清洁发展机制(CDM)下造林再造林项目活动的方法学及其工具、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有关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和优良做法指南,同时也参照了国际自愿市场造林再碳汇造林项目实施的一般要求等,并充分结合我国林业实际情况而制定。

本方法学参考了下列方法学、指南和方法学工具:

  • 国家林业局《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办造字[2011]18 号);
  • IPCC《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优良做法指南》(IPCC,2003);
  • 非湿地类 CDM 造林再造林项目活动的基线与监测方法学(AR-ACM0003);
  • 非湿地类小规模 CDM 造林再造林项目活动的基线与监测方法学(AR-AMS0007);
  • CDM 造林再造林项目活动基线情景确定和额外性论证工具(EB35, Annex 19);
  • CDM 造林再造林项目活动林木和灌木生物量及其变化的估算工具(EB 70, Annex35);
  • CDM 造林再造林项目活动监测样地数量的计算工具(EB 58, Annex 15);
  • CDM 造林再造林项目活动估算林木地上生物量所采用的生物量方程的适用性论证工具(EB65, Annex 28);
  • CDM 造林再造林项目活动估算林木生物量所采用的材积表或材积公式的适用性论证工具(EB67, Annex 24);
  • CDM 造林再造林项目活动生物质燃烧造成非 CO2 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的估算工具(EB 65, Annex 31);

2、适用条件

本方法学适用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下以增加碳汇为主要目的的碳汇造林项目活动(不包括竹子造林)的碳汇计量与监测。使用本方法学的碳汇造林项目活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项目活动的土地是 2005 年 2 月 16 日以来的无林地。造林地权属清晰,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
  • 项目活动的土地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的范畴;
  • 项目活动不违反任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且符合国家造林技术规程;
  • 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如沿等高线进行整地、土壤扰动面积比例不超过地表面积的 10%、且 20 年内不重复扰动;
  • 项目活动不采取烧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炼山)以及其它人为火烧活动;
  • 项目活动不移除地表枯落物、不移除树根、枯死木及采伐剩余物;
  • 项目活动不会造成项目开始前农业活动(作物种植和放牧)的转移。

此外,使用本方法学时,还需满足有关步骤中的其它相关适用条件。

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方法学遵循下列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气候[2012]1668 号);
  2. 碳汇造林技术规定(试行)(国家林业局,办造字[2010]84 号);
  3. 碳汇造林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国家林业局,办造字[2010]84 号);
  4.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4]25 号);
  5.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
  6. GB/T15776-2006 造林技术规程;
  7. LY/T1607-2003 造林作业设计规程;
  8. GB/T18337.3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9. GB/T15781-2009 森林抚育规程;

4、定义

本方法学基于以下特定的定义:

碳汇造林:为区别于其它一般定义上的造林活动,本方法学特指以增加森林碳汇为主要目标之一,对造林和林木生长全过程实施碳汇计量和监测而进行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活动。有关特殊要求参见第 2 节。

土壤扰动:是指如整地、松土、翻耕、挖除树桩(根)等活动,这些活动可能会导致土壤有机碳的降低。

湿地:湿地包括全年(或一年中大部分时间,如泥炭土)被水淹没或土壤水分处于饱和状态的土地,且不属于森林、农田、草地和居住用地的范畴。

有机土: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和(2),或同时符合条件(1)和(3)的土壤:

(1) 有机土层厚度≥10cm。如果有机土层厚度不足 20cm,则 20cm 深度土层内混合土壤的有机碳含量必须大于或等于 12%;

(2) 对于极少处于水分饱和状态(一年内处于水分饱和状态不超过数天)的土壤,其有机碳含量必须大于 20%;

(3) 对于经常处于水分饱和状态的土壤,则:

  • 不含粘粒的土壤,有机碳含量不低于 12%;
  • 粘粒含量≥60%的土壤,有机碳含量不低于 18%;
  • 0<粘粒含量<60%的土壤,有机碳含量不低于 12%~18%。

基线情景:指在没有碳汇造林项目活动时,最能合理地代表项目边界内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未来情景。

项目情景:指拟议的碳汇造林项目活动下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景。

项目边界:是指由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项目业主或其他项目参与方实施的碳汇造林项目活动的地理范围。一个项目活动可以在若干个不同的地块上进行,但每个地块都应有特定的地理边界。该边界不包括位于两个或多个地块之间的土地。

计入期:指项目情景相对于基线情景产生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时间区间。

基线碳汇量:基线情景下项目边界内各碳库中的碳储量变化之和。

项目碳汇量:项目情景下项目边界内所选碳库中的碳储量变化量,减去由拟议的碳汇造林项目活动引起的项目边界内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量。

泄漏:指由拟议的碳汇造林项目活动引起的、发生在项目边界之外的、可测量的温室气体源排放的增加量。

项目减排量:指由于造林项目活动产生的净碳汇量。项目减排量等于项目碳汇量减去基线碳汇量,再减去泄漏量。

额外性:指项目碳汇量高于基线碳汇量的情形。这种额外的碳汇量在没有拟议的碳汇造林项目活动时是不会产生的。

碳库:包括地上生物量、地下生物量、枯落物、枯死木和土壤有机质碳库。

地上生物量:土壤层以上以干重表示的木本植被活体的生物量,包括干、桩、枝、皮、种子、花、果和叶等。

地下生物量:所有木本植被活根的生物量,但通常不包括难以从土壤有机成分或枯落物中区分出来的细根(直径≤2.0mm)。

枯落物:土壤层以上,直径小于≤5.0cm、处于不同分解状态的所有死生物量。包括凋落物、腐殖质,以及难以从地下生物量中区分出来的细根。

枯死木:枯落物以外的所有死生物量,包括枯立木、枯倒木以及直径≥5.0cm 的枯枝、死根和树桩。

土壤有机质:一定深度内(通常为 1.0m)矿质土和有机土(包括泥炭土)中的有机质,包括难以从地下生物量中区分出来的细根。

5、基线和碳计量方法

5.1. 项目边界的确定

造林项目活动的“项目边界”是指,由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项目参与方实施的造林项目活动的地理范围,也包括以造林项目产生的产品为原材料生产的木产品的使用地点。项目边界包括事前项目边界和事后项目边界。事前项目边界是在项目设计和开发阶段确定的项目边界,是计划实施造林项目活动的地理边界。事前项目边界可采用下述方法之一确定:

  • 利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或其它卫星定位系统,直接测定项目地块边界的拐点坐标,单点定位误差不超过 5m。
  • 利用高分辨率的地理空间数据(如卫星影像、航片)、森林分布图、林相图、森林经营管理规划图等,在地理信息系统(GIS)辅助下直接读取项目地块的边界坐标。
  • 使用比例尺不小于 1:10000 的地形图进行现场勾绘,结合 GPS 或其它卫星定位系统进行精度控制。

事后项目边界是在项目监测时确定的、项目核查时核实的、实际实施的项目活动的边界。事后项目边界可采用上述(a)或(b)方法之一进行,面积测定误差不超过 5%。

在项目审定和核查时,项目业主或其他项目参与方须提交项目边界的矢量图形文件。在项目审定时,项目业主或其他项目参与方须提供占项目活动总面积三分之二或以上的项目业主或其他项目参与方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在首次核查时,项目业主或其他项目参与方须提供所有项目地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如县(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5.2. 土地合格性

项目业主或其他项目参与方须采用下述程序证明项目边界内的土地合格性:

A、提供透明的信息证明,在项目开始时项目边界内每个地块的土地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自 2005 年 2 月 16 日起,项目活动所涉及的每个地块上的植被状况达不到我国政府规定的标准,即植被状况不能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连续面积≥0.0667 公顷(ha);(2)郁闭度≥0.20;(3)成林后树高≥2 米(m);
  • 如果地块上有天然或人工幼树,其继续生长不会达到我国政府规定的森林的阈值标准;

B、为证明上述(a),项目业主或参与方须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用于证明项目的每个地块的土地合格性:

  • 经过地面验证的高分辨率的地理空间数据(如卫星影像、航片);或
  • 森林分布图、林相图或其他林业调查规划空间数据;或
  • 土地权属证或其他可用于证明的书面文件。

如果没有上述(b)的资料,项目业主或其他项目参与方须呈交通过参与式乡村评估(PRA)方法获得的书面证据。

5.3. 碳库和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选择

本方法学对项目活动的碳库选择如表 5-1。其中地上生物量和地下生物量碳库是必须要选择的碳库。项目参与方可以根据实际数据的可获得性、成本有效性、保守性原则,选择是否忽略枯死木、枯落物、土壤有机碳和木产品碳库。

表 5-1 碳库的选择

碳库是否选择理由或解释
地上生物量这是项目活动产生的主要碳库
地下生物量这是项目活动产生的主要碳库
枯死木是或否根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项目活动的实施会增加这个碳库;也可以保守地忽略该碳库。
枯落物是或否根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项目活动的实施会增加这个碳库;也可以保守地忽略该碳库。
土壤有机碳是或否根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项目活动的实施会增加这个碳库;也可以保守地忽略该碳库。
木产品是或否根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项目活动的实施会增加这个碳库;
也可以保守地忽略该碳库。

本方法学对项目边界内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选择如表 5-2:

表 5-2 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选择

5.4. 项目期和计入期

项目业主或其他项目参与方必须准确说明项目活动的开始时间、计入期和项目期,并解释选择的理由。

项目活动开始时间是指实施造林项目活动开始的日期,不得早于 2005 年 2 月 16 日。如果项目活动的开始时间早于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的时间,项目业主或其他项目参与方必须提供透明的、可核实的证据,证明项目活动最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温室气体减排。这些证据

必须是发生在项目开始之时或之前的官方的、或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计入期是指项目活动相对于基线情景所产生的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时间区间。计入期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确定。在颁布相关规定以前,计入期的起止时间应与项目期相同。计入期最短为 20 年,最长不超过 60 年。

项目期是指自项目活动开始到项目活动结束的间隔时间。

5.5. 基线情景识别与额外性论证

造林项目活动基线情景的识别须具有透明性,基于保守性原则确定基线碳汇量。项目业主或其他项目参与方要提供所有与额外性论证相关的数据、原理、假设、理由和文本,由主管部门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可信度评估。项目业主或其他项目参与方可选用下述简化的方法来识别造林项目活动的的基线情景并论证其额外性:

5.5.1. 基线情景的识别

识别在没有拟议的造林项目活动的情况下,项目边界内有可能会发生的各种真实可靠的土地利用情景。可以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情况的记录、实地调查资料、根据利益相关者提供的数据和反馈信息等途径来识别可能的土地利用情景。还可以走访当地专家、调研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拟议的项目运行期间关于土地管理或土地投资的计划。

从上述识别的土地利用情景中,遴选出不违反任何现有的法律法规、其他强制性规定、以及国家或地方技术标准的土地利用情景。可以不考虑不具法律约束力或尚未强制执行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但要证明这类法律或规章制度至少覆盖了项目所在地最小行政单元(行政村、乡镇或以上)30%以上的面积,即在当地具有普适性。

  • 如果遴选结果为 0,或只具有 1 个土地利用情景,则拟议的项目活动不具有额外性;
  • 如果遴选结果不止 1 个土地利用情景,则继续进行下述 5.5.2“障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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