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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碳中和: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公布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碳排放控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本市拟对2014年发布的《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公布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碳排放控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本市拟对2014年发布的《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意见》中提出,市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设立年度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严格碳排放管理,确定碳排放单位的减排义务。

连续5年二氧化碳排放低于5000吨将移出重点碳排放名单

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应当报送年度排放报告。其中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5000(含)吨以上、属于已发布碳排放权报告方法和配额分配方法的行业,应当列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未纳入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列入一般报告单位名单。

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验并报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后,从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中移出。包括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五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5000吨的;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其他需要移出的情形。

重点碳排放单位实行配额管理

本市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实行配额管理。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在配额许可范围内排放二氧化碳。一般报告单位和其他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参照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管理。本市根据年度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目标确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总量,将不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5%作为价格调节储备配额。

市生态环境局每年3月31日前向重点碳排放单位预发配额,6月30日前核定实际应发配额。预发配额少于实际应发配额的,应当发放不足部分;多于实际应发配额的,应当予以核减。

其中,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当将核减的配额在当年履约截止日期前退回至市生态环境局;未按时退回的,市生态环境局可强制收回,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配额分配时予以扣除。

碳交易主管部门等不得参与交易

征求意见稿明确,碳交易主体包括重点碳排放单位、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生态环境、金融等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交易机构、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交易活动。交易产品则包括本市碳排放配额、经本市认定的碳减排量,以及本市探索创新的碳排放交易相关产品。

在碳交易中,交易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信息,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管理,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交易活动,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金融监管局报告交易情况、结算活动和机构运行情况。交易应采用公开竞价、协议转让以及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本市鼓励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回购、抵质押融资等相关活动。探索开展碳排放权金融衍生品等创新业务。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竞价和固定价格出售、回购等市场手段调节市场价格,防止过度投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交易市场引导减排的作用。

碳排放报告材料保存不少于5年

征求意见稿提出,碳排放单位应当按规定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条件的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碳排放单位对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保存碳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等材料不少于5年。

另外,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清缴同上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配额,履行年度碳排放控制责任。上一年度的配额可以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下列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履约排放量的5%。

可使用的包括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北京核证自愿减排量,包括低碳出行减排量、机动车油改电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以及其他碳普惠产品等。

信息: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kjhgjhzc@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国际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传真:010—68428670;

4.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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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碳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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