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指南里没有包括:采用碳酸盐进行烟气脱硫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各企业自 己生产“石灰”产生的二氧化碳,是不是这两部分产生的二氧化碳就不用算了 ?
答:根据钢铁指南,“如钢铁生产企业生产其他产品,且生产活动存在温室气体排放,则应按照相关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一并报告”。
2. 企业如果在炼钢工序中使用焦炭(焦丁)做增碳剂,即当将炼钢降碳过程 中钢坯的含碳量过低时通过添加焦炭来提高钢坯含碳量,这部分做增碳剂的焦炭(焦丁)是不是就不算排放量了 ?
答:根据指南,燃料燃烧排放是指“净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 CO2 排放”。 应以化石燃料是否燃烧作为是否纳入核算的标准。如某些化石燃料作为原料使用, 没有燃烧,则不存在所谓的温室气体排放。
3. 国家发改委 57 号文附件 3 钢铁行业表格里,有个“其他辅助工序”,请 问这个具体是指的什么 ?
答:指除 4.1~4.6 工序以外的产品生产工序。
4. 钢铁企业补充数据表问题:请问长流程钢铁企业,轧钢工序利用了本企业 自产的高炉煤气,填报补充数据表时,轧钢工序的化石能源消耗排放是否要核算高 炉煤气排放量 ?
答:应该分阶段核算,核算每一环节的实际消费量(生产量 – 减去消费量), 分阶段煤气实际消耗量可根据企业能源平衡表进行分阶段结算。也就是说需要核算 轧钢工序的高炉煤气排放量,并从前面扣除。
5. 第一批是否仅纳入生产粗钢的钢铁企业?
答:按 57 号文“碳排放交易覆盖行业及代码”理解是。
6. 企业有烧结和高炉炼铁工序,但是生铁产品直接销售,没有转炉或电炉等 粗钢生产工序。企业是否纳入交易范围?是否需要填报补充数据表?
答:只生产生铁外售,不生产粗钢及下游产品的企业,目前并不纳入交易范围, 不需要填写补充数据表。
7. 钢铁企业普遍有自备电厂,采用三气和余热锅炉发电,是否要按照 57 号 文要求按照发电行业单独报告补充数据?
答:对于钢铁企业,自备电厂的排放情况包含在附件 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 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 的钢铁生产企业模板中 , 具体在 4.6 自备发电、 供热部分填报。
8. 钢铁生产企业炼焦 , 是采用将炼焦煤和其他投入物视为燃料计算排放量,然 后将产出的物质作为固碳产品,按平衡法进行计算,还是应该直接监测加焰口的燃 料?还原剂是否直接视为燃烧进行计算?若视为燃烧计算氧化率为多少?
答:独立焦化企业请参考《中国独立焦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 南(试行)》中的方法进行核算。钢铁联合企业参考钢铁指南进行核算。
9. 铁合金:焦炭作为还原剂,指南未给出含碳量数据,企业无法提供入炉焦 炭含碳量检测值,可否使用供应商合同中的规定的焦炭含碳量规格数据?或者有无 其他经验值 ?
答:可以采用。或者根据指南附表 2.1 中焦炭的低位发热量和单位热值含碳量 相乘获得。
10. 铁合金:矿石、炉渣中含碳量数据企业不实测,指南未给出默认值,可否 忽略不计?
答:矿石、铁渣、钢渣中含碳极微量,且其含碳量无行业推荐值,也没有企业 对此专门开展实测,因此可暂不考虑。
11. 铁合金 : 烧结工序中,蓝炭作为化石燃料燃烧,指南未给出参数默认值。 参考其他行业经验,可选择指南中性质类似的物料的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数值 计算排放量。那么,与蓝碳性质相似的物料是指南中的哪种?
答:可参考《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附录 2 表 2 的相关参数推荐值。
12. 粗钢生产企业是否纳入碳交易名单?
答:根据通知附件 1《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及代码》的要求,粗钢生产企业 应纳入碳排放交易名单。
13. 如企业间存在设备租赁、承包情况,该如何核算和报告?
答:如钢铁生产法人企业与其他法人企业间存在生产设备运营权转移形式,如 设备租赁、承包等,由此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应纳入具有实际运营权法人企业的核 算和报告。
14.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是否需要分设施或分单元核算和报告?
答:核算和报告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将之看做一个整体,无需分设施或分单元核算和报告。
15. 如何考虑炼焦过程产生的焦炉煤气和焦炭、炼铁炼钢过程中产生的高炉煤 气和转炉煤气等二次能源自用?
答:对于二次能源,只考虑企业外购和外销部分。
16. 关于燃煤的低位热值缺省值,可否采用本企业实测值?
答:具备条件的企业可采用实测值,但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相关标准 进行检测,否则,采用指南推荐值。
17. 对于外购焦炭等化石燃料,企业是否核算和报告生产这些化石燃料过程中 产生的排放?
答:只计算这些化石燃料在本企业燃烧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其生产过程 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应由生产这些化石燃料的企业核算和报告,不纳入本企业核 算范围。
18. 如何处理企业利用余热或余能发电,满足自身所需的电力需求?
答:对于干熄焦发电、高炉炉顶余压发电等利用余热余能发电,可作为企业自 发自用考虑,不应作为外购电力。如企业自备电厂(非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独立核 算单位)为燃煤、燃油发电,其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可参考发电企业核算指南来计算, 以适用更准确的碳氧化率,但净购入电力隐含的 CO2 排放核算仍应按该企业所属 行业的适用指南来核算。
19. 如何选取电力 CO2 排放因子?
答:根据对应年份选取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区域电网平均 供电 CO2 排放因子。
20. 活动水平数据存在多种来源选项,如入厂数据与入炉数据之分,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之分,企业应该如何选取?
答:活动水平来源的选择取决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是否能够支持既定排放源的 活动水平需求。存在多个可选的数据源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简单、准确、 可核实、可溯源的原则选取其中一个合适的选项,关键是整个时间序列上数据源必 须一致。
21. 如何处理企业使用活性石灰代替石灰石作为熔剂?
答:由于活性石灰主要成分为 CaO,高温下不再分解产生 CO2,故不再考虑 此部分熔剂消耗产生的 CO2 排放。